農業經理人協會會員規章
一、本會會員分左列三種:
1.個人會員: 凡設籍雲林縣或是工作地點在本縣,贊同本會宗旨、年滿二十歲、有行為能力,經雲林縣農民大學或雲林縣政府委託之有關機關團體訓練合格,取得農業經理人結業證書者,得以書面申請加入為本會個人會員。
2.團體會員: 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本縣農業相關公私立機構或團體,由本會會員三人推薦,推派代表一人,得以書面申請加入為本會團體會員。
3.贊助會員: 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個人、公私立農業相關機構或團體,得以書面申請加入為本會贊助會員。
二、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,不得為本會會員:
1.因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,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。但受緩刑宣告者,不在此限。
2.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之裁判確定,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。
3.受破產之宣告,尚未復權者。
4.受禁治產之宣告,尚未撤銷者。
三、會員(會員代表)有違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四、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,為出會:
1.死亡。
2.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3.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決議除名者。
五、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,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,但應於三個月前預告。
六、會員經出會會退會,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。
七、會員(會員代表)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 為一權。本條權利限於正式之會員,贊助會員無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
八、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,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
|